分公司诉讼主体问题(1 页)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0 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从上面法条可以看出,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其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