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加入WTO对中国保险服务贸易的影响及我国的法律应对二

加入WTO对中国保险服务贸易的影响及我国的法律应对二_第1页
1/12
加入WTO对中国保险服务贸易的影响及我国的法律应对二_第2页
2/12
加入WTO对中国保险服务贸易的影响及我国的法律应对二_第3页
3/12
加入 WTO 对中国保险服务贸易的影响及我国的法律应对二(10 页)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加入 WTO 对中国保险服务贸易的影响及我国的法律应对二 (三)加入 WTO 后,我国资本市场可能有资金外流的潜在危险。 保险业不同于其它金融部门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的运营依据是数理概率论上的“大数法则”。这使得保险业尤其是人寿保险业具有一种资金吸纳的“磁场效应”,投保人将大量保费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备足准备金之后,将巨额保险资金用于投资,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与增值。在发达国家,保险公司保险资金的运用率在 85%以上,而中国的保险资金运用率只有 10%左右。习惯于运用资金投资的外资保险公司在进入中国市场之后,可以以吸收保费的形式聚敛资金,用于投资,然后将巨额投资收益转移出境,而与此同时,外国保险公司带入中国的外资相当有限,如此有可能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形成一股资金“逆流”,与我国吸引外资的初衷相悖。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 104 条的要求,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其资金用途也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较为稳健安全、收益率也较低的投资途径上,禁止保险资金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这就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上述资金逆流的负面影响。但值得重视的是,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的问题已经提上了证监会、保监会的议事日程。据悉,日前中国保监会主席马永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均可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但必须经中国保监会审批后方可进行。目前我国除了 13 家中资保险公司外,还有 18 家中外合资和外资保险公司,它们也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性保险公司”,马永伟的讲话是否意味着某些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也可通过认购证券投资基金而间接进入中国证券市场呢?从近日的实践来看,已经初步显露出了外资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苗头。例如,首次向保险公司配售的同盛基金,共有 11 家公司获准参加配售,其中有中国人寿等 10 家中资保险公司,还有 1 家中法合资的金盛人寿保险公司。入世后依据 GATS 协议渐进式“国民待遇”的原则规定和《金融服务协议》关于“平等参加竞争”的要求,我们显然不可能长期拒外资保险公司于证券投资基金之外。随着入世后外资保险公司的大量进入和资金运用渠道的不断拓宽,上述资金逆流的风险将进一...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加入WTO对中国保险服务贸易的影响及我国的法律应对二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