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一、目的 法律规范动火作业过程管理,确保企业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及生产作业环境安全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操作
以及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酷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三、职责施工单位负责对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安保部门指导监督本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四、动火作业分级管理1、特别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别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指特别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停车检修,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实行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经安保科批准,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五、动火原则1、正在运转的生产设备以及盛有易燃易爆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作业
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3、在车间内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动焊,以减少动火机会
4、现场动火,必须移开易燃易爆物品,留出一块足够的作业区域,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5、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则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佩带必要防护用品,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六、办理动火手续的规定1、特别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2、动火作业证的管理:(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 第 3 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