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劳动仲裁劳动者能否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工伤保险待遇ﻩ——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得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五)项得规定【裁判要旨】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得规定,若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要求根据工伤赔偿得,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得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问题提出】甲公司承建某工程得玻璃安装工程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了李某,李某招用王某等人进行施工
王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楼上摔下受伤
现王某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参照工伤赔偿得规定,由李某、甲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得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3 0余万元
【裁判】经审理后裁定驳回王某要求工伤赔偿得起诉
【评析】实践中,部分法律工作者认为“在特别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其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得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五)项得规定,即“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得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得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得,用人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得单位",“个人挂靠其她单位队伍经营,其聘用得人员因工伤亡得,被挂靠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得单位”
但笔者不认同上述观点,理由如下:1、首先应明确当事人得诉讼请求及权利基础,假如当事人选择根据一般得侵权责任纠纷提起诉讼,则只需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即可直接受理;假如当事人根据劳动争议纠纷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得,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