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权力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由股东大会授权,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行政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第五条 董事会由十五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会五名,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票,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
第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两人,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副董事长必须由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条 董事会设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及其授权代表、证券部负责董事会决定事项的执行和日常事务
第三章董事会的职责第九条 董事会负责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日起六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并向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或监事会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