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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双向转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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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双向转诊制度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基层医疗机构与医院双向转诊行为,建立分级管理的双向转诊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双向转诊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知情选择的原则。从维护患者利益出发,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真正使患者享受到“双向转诊”的方便、快捷、经济、有效。(二)分级管理的原则。小病在社区,大病在医院: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康复期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治,疑难病、危险重症在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确诊治疗。(三)综合权衡的原则。为提高患者疾病诊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基层医疗机构上转患者到医院时应考虑患者病情与医院的专科、专病特色。(四)资源共享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降低患者的医疗费用;加强技术合作和人才的有效沟通,促进卫生资源合理利用。(五)连续医疗服务的原则。建立起有效、严密、有用、畅通的双向转诊渠道,为患者提供整体性、连续性医疗服务。第三条双向转诊执行标准:(一)基层医疗机构向医院转诊的指征:1、临床急危重症,基层医疗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2、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3、突发公共卫生和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4、疾病诊治超出基层医疗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5、急性传染病病人及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6、精神障碍疾病的急性发作期病例。7、其它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二)医院向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的指征:1、医院门诊或出院后需要进行跟踪、随访、康复、卫生宣教和建立家庭病床的病例,而且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处置。2、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者病情稳定需要维持治疗的病例。3、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4、其他应当转诊且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处置的病例。第四条双向转诊应当根据下列程序进行:(一)基层医疗机构患者转往医院:1、基层医疗机构医生根据转诊原则及转诊指征将患者转往上级医院。对限于医院的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患者,医生应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及各医院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将患者转往有救治条件的医院。2、拟转诊时,基层医疗机构医生须按首诊负责制执行,按规定书写病历、转诊记录和“双向转诊单”(附件 1)。患者或其家属同意或不同意转诊均需在病历上签名。3、由患者或家属自行到所转医院“双向转诊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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