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邀请院外会诊制度1、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 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应经科主任同意,经治 医疗组应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签署 会诊知情同意单,填写会诊申请单报医务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2、会诊申请单内容应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 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 费用。医务部接到会诊申请单后加盖医务部公章,电话联系被邀请医 院医务管理部门,并书面传真会诊单。接到对方确认后,通知邀请科 室完善相关资料,做好接待和配合会诊医师的准备工作。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室不得提出会诊邀请(1) 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2)我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 安全保障的;(3) 会诊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4)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4、会诊费根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5、邀请会诊时原则上由科主任主持,科主任外出或因工作原因 无法主持时,应委托副主任或医疗组长主持,经管医疗组长及相关医 务人员应陪同参加会诊工作,涉及需要检查治疗或者手术时,应邀请 相关科室参加会诊工作,特别情况由医务部或业务副院长主持会诊工作。6、会诊结束后,医务部和邀请科室应对会诊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并将会诊情况通报应邀会诊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