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处方制度一、严格门诊处方制度,做到处方内容齐全,书写法律规范,字迹清楚,剂量准确无误。二、要用钢笔或圆珠笔(麻醉药品、毒药、精神药物、放射性药物必须用钢笔)书写,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三、急诊处方应在处方左上角盖有“急”字章或专用急诊处方。四、处方项目应填写病人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号、年、月、日、单位或住址等。五、处方一律用横书形式,中医处方要有简要医案,麻醉品处方要用红字专用处方。六、处方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药品用量以克(g)、毫克(mg)、毫升(ml)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七、药名、剂型、规格、用法、用量一律用中文、拉丁文或英文书写,要写药品全名,某些药品名有通用商品名者可用商品名,药名简化及缩写应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全国统编医药书籍为准。八、处方剂量一般以 3 日量为宜,7 日量为限,对某些慢性病或特别情况可酌情延长。九、麻醉药品、毒药、精神药物不得缩写或简写,其用量必须按有关规定使用,即麻醉药品每张处方,〖JP2〗注射剂不得超过 2 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 7 天。十、第一类精神药物处方每次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物处方不超过 7 日常用量。十一、门诊处方一般保存一年。十二、要严格防止滥用药物,提倡合理用药。十三、药房配药发药后,配方人、检查发药人都应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