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更好地为集团进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XX 集团财务体系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及各下属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第三条集团财务部负责对各下属子公司会计档案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四条 集团及各下属各子公司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第六条集团及各下属各子公司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各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财务部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公司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财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移交本公司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财务部门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第七条集团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或被携带外出。如有特别需要,经本公司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 3 年、5 年、10 年、15 年、25 年 5 类。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第十二条采纳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