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的安全技术素养,以适应公司安全生产的需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常常性的安全培训教育。通过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员工加强安全工作的责任自觉性,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提高管理水平和操作技术水平,增强防护能力,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职员工,以及进入公司生产现场施工、参观、学习、实习等人员。第三条 依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未经培训者,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上岗。其他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的培训取得安全技术作业证上岗。新提升或新调转的领导干部,必须接受干部任职前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领导工作。第四条综合管理部职责1、负责制定和修订公司安全培训制度;2、负责制定公司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及其费用计划和控制;3、负责全面实施岗前教育培训、特别工种培训、在岗培训、专业培训及素养教育培训;4、检查、考核安全培训实施效果,并提出改善方案及奖励方案;5、负责公司外培人员培训的审批工作;6、负责员工培训档案的建立和归档工作。第五条其它部门职责1、制定、呈报本部门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报综合管理部批准后实施;2、举办本部门专业培训课程及上报实施方案;3、编撰本部门专业培训教材;4、检查评定本部门培训效果。第六条 综合管理部须召集有关部门制定公司员工在职培训法律规范,为实施培训提供依据,其内容包括:1、各部门工作职务分类;2、各职务类别培训课程及总课时;3、各培训课程教学大纲。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组织机构,职能改变后或因新技术、新设备的引进导致生产条件及工作过程发生变化时,综合管理部应根据实际需要对培训法律规范进行修订。第八条 各部门应根据公司年度培训计划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教学大纲报综合管理部。第九条 各培训课程的主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职工培训实施计划表,报综合管理部审核后,通知有关部门人员。第十条临时性培训课程需要填写职工培训实施计划表,报综合管理部审核后实施。第十一条 新上岗员工(包括临时工,培训,实习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 学时。新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