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成本管理处副处长生产成本管理处副处长应积极协助处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生产成本管理处副处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一、岗位职责第 1 条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法律规范,积极配合处长开展工作,确保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法律规范。第 2 条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好分工范围内工作,并组织科室人员完成分工工作。第 3 条按时参加矿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执行好矿有关安全生产决策指示精神。第 4 条按时参加生产成本管理处处务会,并提出自己的具体工作意见。第 5 条根据生产成本管理处处长安排,按时参加矿各类安全检查活动。第 6 条结合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第 7 条在生产成本管理处长未在岗位时,生产成本管理处副处长应承担生产成本管理处处长职责。第 8 条组织落实处室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督促检查接害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 9 条组织落实部门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二、责任追究第 10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成本管理处副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工作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实行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1 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成本管理处副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根据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2 条生产成本管理处副处长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 13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成本管理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1)未根据处长安排完成有关工作,或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损害或损失的;(2)对分管工作出现失误或不按规定执行,故意弄虚作假的;(3)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成本管理处副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4)未根据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