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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司企业施工管理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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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管理处罚规定第一节、总则1、为法律规范承包人的施工行为,加强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保证现场各项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遵照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特制订并执行《施工管理处罚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2、本规定以监督承包人按设计、法律规范、承包合同、发包人及监理的要求完成合约内容,法律规范承包人的施工行为为目的。3、本规定适用于发包人及监理对总承包人的管理,发包人、监理及总承包人对一般承包人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4、对每发现的一次违规行为的处罚只执行一次,不得重复处罚。但因总承包人未对一般承包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而是由监理或发包人进行处罚,则总承包人须接受相同的处罚。5、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处罚须报包发人项目部同意,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违规处罚须报请监理单位及发包人项目部同意,由监理单位以《罚款单》的形式发至各受罚单位。。对于甲方监理的处罚,只要事实成立,不论施工单位是否签收,罚款单经发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生效,若施工单位拒绝签收,则以双倍处罚额度上交。6、施工现场所有罚款均采纳罚款单形式交由发包人财务部执行,严禁现金交易。7、总承包人及一般承包人虽对其违规行为被处罚,但:1 )并不免除其承包合同约定及政府法规规定其应尽的履行承包合同的义务和须承担的责任;2)并不免除政府对其作出的任何处罚;3)并不免除因其违规行为对发包人、物业拥有人及物业使用人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4)并不影响总承包人与一般承包人之间按承包合同约定及工程常规所拥有的相互的索赔权利。8、承包人按本规定受处罚后并不免除按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9、细则中未排列到的情况,项目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但需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各施工单位。第二节细则一、承包人管理人员1、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每人次罚款¥ 1,0 元;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每人次罚款¥ 50,0 元;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不称职,甲方要求更换的,每更换一人罚款 1 元,更换人员应于3 天内到场,每延迟一天,罚款 30 元。经发包人批准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每人次罚款¥ 5,0 元。2、擅自更换项目其它管理人员的,每人每次罚款 2 元,其它管理人员不称职甲方要求更换的,每次罚 50 元,更换人员必须 2 天内到场,每延迟一天,罚款 30 元。3、须持证上岗而又无证者,每人次罚款¥ 2,0 元;在职不在岗者,每人次罚款¥ 2,0 元。二、现场管理1、施工现场的道路、大门、库房、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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