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目标管理第 1 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和落实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 2 条制定安全目标,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后落实到人,定期考核。第二章组织管理第 3 条成立由工程部安全生产负责人为首,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组织领导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 4 条工程部主要负责人与各施工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到人,层层负责。第 5 条半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例会,总结前一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第 6 条各分包施工单位在组织施工中,必须保证假如有本单位施工人员施工作业就必须有本单位领导在现场值班,不得空岗、失控。第 7 条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方案和措施,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更改方案和措施时,应经原设计方案的主管审批签字后实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方案和措施。第 8 条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方案》中应有专项的安全管理内容,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用书面形式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 9 条建立机械设备、临电设施和各类脚手架工程设置完成后的验收制度。未经过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第 10 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并系下颌带。戴安全帽不系下颌带视同违章。第 11 条凡从事 2 米以上无法采纳可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低挂高用,操作中应防止摆动碰撞,避开意外事故发生。第 12 条参加现场施工的所有特别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复印证件报工程部备案。第 13 条管理者不得随意指挥,操作者不得随意作业,抵制随意指挥,制止他人随意作业。第 14 条施工现场各类标牌和警示标志齐全醒目。第 15 条每月定期由总经理或工程部经理组织各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第 16 条对实行新工艺、特别结构的工程,都必须先进行操作方法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操作。第四章临时用电管理第 17 条施工用电必须符合用电操作规程,对现场的各种线路和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抽查记录存档。第 18 条施工机具、车辆及人员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法律规范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纳可靠的防护措施。第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