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最新)为进一步法律规范提升我县物业管理水平,推动建立物业服务长效监管机制,根 据《物业管理条例》《X 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监管工作 的实施意见》(X 政字〔X〕2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本办法适用于 X 县城区住宅小区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 考核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 工作由县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县物业办”)承担
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街道物业办”)接受县物业办的业务指导 和监督,定期对辖区内各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配合辖区内社区管理 机构,具体指导、协调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受理物业管理日常投诉,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各社区参加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监督属地物业服务 企业按合同履约
二、考核原则实行物业行业量化考核和星级管理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 过量化考核和星级管理,推动物业监管工作重心下移,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联动协作、共商事务,逐步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物业服务管理体制
三、考核重点1
对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工作履职情况及定期检查辖区住宅物业项目服务质 量、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维护、小区绿化养 护、开展公共设施设备、房屋修缮等专业服务、运用现代技术建设“智慧小区”、 组织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和投诉等内容进行考核
对社区管理辖区内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管理、组织业主委员会制定业 主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法律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规 范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共行为、每周检查住宅物业服务质量、组织物业服务 企业开展恳谈会、调解委员会、联席会等方式和公开服务价格、标准和内容,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