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向转诊管理制度生效日期:年 月 日修订日期:年 月 日一、为加强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及上级医院的医疗技术协作与业务沟通,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实现大病在医院、小病在社区的工作目标,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医疗服务,特制定本制度。二、逐步建立服务法律规范、运转有效的双向转诊网络。医院患者下转以县级、乡镇卫生院及周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转以省内外三级医院为依托,加强技术协作与沟通,达到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院医疗与服务质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三、双向转诊原则1. 患者自愿的原则:从维护患者利益出发,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切实当好患者的“参谋”。分级诊治的原则:小病、常见病在基层、社区,危险重症在三级医院。3. 就近转诊的原则:根据患者病情和和医疗机构服务可及性,就近转诊患者,做到方便、快捷。4. 针对性和有效性原则:根据患者的病情有选择地将患者转诊至专科、专病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提高患者诊治的有效性。5. 无缝式管理的原则:建立起有效、严密、有用、畅通的上下转诊渠道,为患者提供整体性、持续性的医疗服务。四、双向转诊临床标准1. 上转标准(1)本院临床各科急危重症,卫生服务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2)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3)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4)疾病诊治超出本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5)需要到上级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的病例。(6)其他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2. 下转标准(1)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例。(2)诊断明确,不需特别治疗的病例。(3 )各种恶性肿瘤患者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4)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例。(5)老年护理病例。(6)自愿要求转回基层医疗机构者。(7)—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五、双向转诊管理法律规范].双向转诊医院应签订双向转诊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转诊的畅通,转诊协议时效自定,过期应再续签。2. 双向转诊协调由医务科具体负责,急诊科、门诊部负责上转患者的登记与统计。3. 医院应对协作单位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并免费为其培育卫生技术骨干。4. 对于在协作单位抢救的患者,如需要医院支援,医院在接到邀请后应立即派出医务人员出诊,就地参加抢救。需要转院的患者可直接送医院治疗。协作医院对疑难杂症提出会诊要求者,医院委派相关专家前往会诊,无特别原因不得推诿。5. 医院对上转来的患者实行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及优先安排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