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供电企业安全性评价的特点一、发、供电企业安全性评价是运用中的“系统”进行的评价它评价的是现存的处在变化之中的危险因素,不论是由于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形成,只要是查评时仍然存在的也就是说对以后“系统”安全仍有影响的危险因素,都要列入评价范围。至于“系统”过去存在,查评时已不复存在的危险因素,就不属查评之列了。例如:对查评前发生的事故,原因已查明,对策已落实,隐患已消除,不论是特大、重大事故都不再评价,只是对于一些恶性频发事故,考虑到改变执行规程的情况需要有一段时间,作为特例,予以评价。总之,发、供电企业安全性评价对以往的项目时,却充分考虑以往全国电力系统的事故教训和在此基础上制订的反事故措施。二、评价的目的是防止特大和重大电力生产事故、大幅度减少以至消灭恶性频发事故确定这一评价目的,是为了在安全评价中突出当前反事故工作的重中之重,设置评价项目和查评的依据主要是防止电力生产二十种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中涉及的部颁反事故技术措施和有关的标准、规程和制度。当然,抓重点也要适当地照顾到一般。但重点一定要突出,不能轻重不分,缓急无序。特大、重大恶性频发事故控制住了,基本上稳定了安全生产的局面,就为全面控制事故制造了条件。从另一方面讲,抓重点也必定会涉及到一般。一般事故和特、重大事故中不少事故的起因都基本甚至完全相同,只是由于发生时间或其它因素的偶然性,才导致悬殊不同的后果。三、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基层安全性评价虽然对宏观控制、分类指导有一定的作用,但其主要功能是为开展评价的发、供电生产企业自身服务,为改善微观管理服务。它是企业对自己实际安全基础牢固程度及薄弱环节水平进行自我诊断的手段,是掌握本企业事故进展趋势和客观规律,提高反事故工作的预见性,超前控制事故的一个重要途径。评价不是为评比和考核服务的,它不属于工作总结性或工作实绩的评价,考虑到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评价结果不宜用于企业间或企业内部的考核或评比。四、评价的着眼点是安全基础而不是事故概率安全性评价在不同的程度上,可以起“事故预测”的作用,但它不像“事故预测技术”那样必须求取事故的发生概率。发、供电企业安全性评价正是如此。我们在前面已经讲了事故和安全基础的关系,说明安全基础牢固程度是反映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主要潜在因素,也是预见企业以后事故的发生趋势的主要依据。因此,发供电企业安全性评价的着发点在于分析和评价企业的安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