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 目前,商业零售企业促销商品采纳打折销售、送购物券销售、购物返现金销售、加量不加价销售、存话费送手机等让利形式,每种形式的特点、收效各不相同,其税收负担也不完全一样。下面通过一案例具体分析以上五种方式所涉及的税种及承担的税负,以期对这些方式 的涉税问题进行一下比较。例:某商场决定在年底开展促销活动,其每销售 100 元(含税价,下同)的商品成本为 60 元(含税),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而决定从以下四种形式中选择一种形式:商品 7 折销售;购物满 100 元,赠送 30 元购物券,可在商场购物;购物满 100 元,返还现金 30 元;购物满 10 元,可再选 30 元商品,销售价格不变,仍为 100 元。 (一)商品 7折销售 在这种方式下,该商场销售 100 元的商品只收取 70 元,成本为 60 元。 应纳的增值税=(70-60)÷(1+17%)×17%=1.45 元 销售毛利润=(70-60)÷(1+17%)=8.55 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8.55×25%=2.14 元 税 后 净 利 润 =8.55-2.14=6.41 元 ( 二)赠送购物券销售 在这种方式下,消费者在商场购物满 100 元,可获得30 元购物券。这种方式相当于该商场赠送 30元商品(成本为 18 元),赠送行为视同销售,应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由商场承担,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保证让顾客得到实惠,该税应由商场承担。 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0÷(1-20%)×20%=7.5元 应纳的增值税=(100-60)÷(1+17%)×17%+(30-18)÷(1+17%)×17%=5.81+1.74=7.55 元 销售毛利润=(100-60)÷(1+17%)-18÷(1+17%)-(30-18)÷(1+17%)×17%-5=34.19-15.38-1.74-5 =12.07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应纳的增值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60)÷(1+17%)×25%=34.19×33%=8.55 元 税后净利润=12.07-8.55=3.52 元 (三)返还现金销售 消费者购物满 100 元,返还现金 30 元。在这种方式下,返还的现金属赠送行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且根据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为保证让顾客得到 30 元的实惠,商场赠送的 30 元现金应不含个人所得税,是税后净收益,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现金的商场需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为: 30÷(1-20%)×20%=7.5 元 应纳的增值税=10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