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评审及质量控 制标准 (二级)总分:100 分 评审机构: 扣 得 分: 分:评审专家: 评审时间:一、一票否决项(以下条件不满足,一票否决)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并在有效期内
医疗机构执业地点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 地址一致
2、机构内从事助产技术服务得人员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批准得 技术项目有助产技术
3、设置医疗科目含妇产科或产科专业、儿科或新生儿专业
4、已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得医疗保健机构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许可项目载明相应 级别得助产技术
二、倒扣及加分项
1、无独立设置妇产科倒扣 5 分
2、独立设置 MICU 、NICU 或新生儿病室加 3 分
三、评分条款
1、对申请助产技术资质得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专家现场评审,内容包括:人员要求、房屋条件、设施 设备、急救药品、制度职责、质量管理、公共卫生服务等 7 部分,共计 65 分,得分达到 55 分及以上, 无一票否决项,视为专家现场评审合格
2、对已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得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质量控制,总分 100 分
得分达到 85 分及以上,无一 票否决项,判定为合格
3、民族地区及边远山区合格分值可下调 10 分
一、人员要求(15 分)(一)人员配备(10 分) 1、配备 4 名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得助产技术人员, 其中,执业医师 2 名以上,至少 1 名妇产科主治 医师
(1)具有国家认可得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
(2)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护 士执业资格,注册在本医疗机构
(3)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批准 得技术项目有助产技术
2、产科门诊须由妇产科医师承担
产科床位配备 护士不少于 1: 0、6, 产房每 2-3 张待产床至少配备 1 名护士,每张产床至少配备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