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出资企业投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法律规范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的投资及对外担保行为,规避投资担保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令第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指出资企业对外投资(指设立子公司、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已投资项目追加投入)、固定资产投资(指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金融投资(指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外汇买卖、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担保,指出资企业以保证、质押等形式为出资企业之外的企业出具对外承诺,当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投资和对外担保
第二章各方职责第六条出资企业是投资和对外担保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投资和对外担保活动;(二) 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讨论;(三) 负责投资和对外担保决策并承担风险;(四) 组织好投资管理,并对投资项目的效益进行评价分析
第七条出资企业投资和对外担保必须经过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投资和对外担保方案由出资企业相关部门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最后由出资企业董事会及相关决策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讨论决定
董事会对投资和对外担保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条省国资委派驻出资企业的监事会或财务总监负责对出资企业投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九条省国资委对出资企业的投资和对外担保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是:(一) 组织讨论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 参加出资企业重大投资的可行性讨论;(三) 审核出资企业的年度投资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