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中心装修管理规定装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业主/使用人需遵守国家《物业管理条 例》、建设部 110 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杭 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的 相关规定。第三十四条业主/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持 业主身份证到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签订《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服务协议》。并按《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规 定进行装修活动。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室内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将此规约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 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并要求施工企业遵守本规约,同时要积 极配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 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第三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对住宅房 屋装修需要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修前向萧山区房 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载荷;(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第三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接受物业服务企 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装修行为。第三十七条装修禁止行为1、未在物业服务中心进行装修备案,或备案手续不 齐全;2、未按备案图纸施工,且装修行为违反园区有关装 修的要求或约定;3、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4、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增加露面负 荷;5、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 开挖门洞,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 砖、混凝土墙体;6、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上凿孔、 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负荷;7、堵塞、损坏园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 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损坏、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8、将没有放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 房间;9、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者增设;10、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11、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12、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13、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不根据规定实行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 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14、自行制作、布设房屋外立面、沿街商铺等广告;15、非依指定地点堆放装修装饰材料及装修垃圾;16、非依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时间段施工;17、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其发出整改 通知单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