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中的预期违约内容摘要:《销售合同公约》第 71 条规定:假如订立合同以后,另一方当 事人由于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 中的行为表明,他显然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终止履行义务
中止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 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它必须继续履行义务,该条规定确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中的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
现将预期违约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的规定,对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问题作一简要地介绍
关键词:预期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预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 图
在英美法中,预期违约包括两种不同的类型,即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 违约
明示预期违约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肯定的表示 他将不履行合同
默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期限到来之前以其自 身的行为或某些客观情况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后不能履行合同
明示预期违约 应具备以下条件:违约方必须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违约表示,这种表示必须是 违约方自愿、肯定、不附加条件的表示;违约方必须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作出 违约表示;违约方作出的违约表示必须说明其将要违约的内容,不能仅仅表示履 约困难、不愿履行等不确定的意思;违约方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拒绝履行合 同主要义务应对相对人从合同履行中获得的利益有重大影响,致使合同目的落 空
若拒绝履行的仅是合同部分义务且不阻碍债权人追求的根本目的,则不构成 预期违约;违约表示必须无正当理由
所谓正当理由,是指债务人有权作出拒绝 履行表示的理由
主要包括:(1)债务人享有法定解约权
(2)合同具有无效 的因素
(3)债务人因合同显失公平而享有撤销权
(4)合同关系自始不存在
(5)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