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1
国际经济学的性质及其地位
第六章1、比较最惠国待遇义务和国民待遇义务的适用条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1 条第 1 款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适用的四个方面:(1)与进出相关的关税和费用;(2)关税和费用的征收方法;(3)进和出的规章手续;(4)国内税费以及有关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规章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1、区域贸易协定项下的优惠待遇,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 2、对进展中国家的特别差别待遇 3、边境贸易优惠另外,最惠国待遇例外还包括:相关条款规定的具体例外、普遍适用的一般例外、国家安全例外世界贸易组织对国民待遇的规定: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一起,共同构成了不卑视待遇
国民待遇适用于内国与外国之间,禁止进产品和国内产品间的卑视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3 条规定了国民待遇义务
第 1 款:基本原则第 2 款:国内税费方面待遇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税收比较第 4 款:国内规章方面待遇同类产品的待遇比较第 8 款:适用例外:补贴与政府采购2、如何理解自由贸易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间的关系第七章3、与货物相比,服务有何特点
这种特点如何影响一国对服务贸易的规制
服务贸易的四个基本特征:1、无形性
同有形产品不同,服务在很大程度上是无形的和抽象的
差异性是指服务不像有形产品样有固定的质量标准,具有较大的差异性
3、不可分离性
该特征是指服务的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同时进行,顾客只有加入到服务的生产过程才能最终消费到服务
4、可贮存性
由于服务的无形性和不可分离性,使得服务不可能象有形产品一样贮存起来,以备未来销售
4、GATS 如何界定服务贸易
思考理解四种服务提供模式的重要意义GATS 以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对服务贸易作出了全面的定义(以下称 GATS 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