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案例分析(5 页)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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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案例分析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于 2025 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法在城区开发一处住宅楼,某局于 2025 年以在城区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实行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房地产公司处以罚款处罚
对该行政处罚有两种意见:一、不同意处罚
理由:一是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案件发生在 2025 年,根据《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中所讲的“违法建设”是指正在建设的工程,不包括已经完工的工程
本案属于已经完工的工程,不能再实施处罚
二、应当处罚
理由:一是城乡规划法中所指的建设应该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
其中建筑物行为包括正在建和已经建成的行为
二是当事人的建设行为在当初未经批准情况下进行的,至今该行为仍未经批准,所以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处于一种继续状态,所以它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因此执法部门应该追究其违法行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