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先进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法律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公交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 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汽车的客运管理和监督
本 规 定 所 称 城 市 公 共 汽 车 客 运 服 务 设 施 , 是 指 为 城 市 公 共 汽 车 客 运 服 务 的 停车场、调度室、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回车场等设施
本 规 定 所 称 公 共 汽 车 , 是 指 根 据 核 定 的 线 路 、 站 点 、 时 间 、 票 价 营 运 , 供 公众乘用的城市客运汽车
第三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应当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法律规范服务、便利乘客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 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场站建设第 五 条 新 建 、 扩 建 、 改 建 城 市 道 路 , 应 当 确 定 城 市 公 共 汽 车 客 运 服 务 设 施 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
第 六 条 市 建 设 局 依 据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专 业 规 划 , 在 具 备 条 件 的 城 市 道 路 设置城市公共汽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式候车亭等
第 七 条 航 空 港 、 铁 路 客 运 站 、 居 住 区 、 长 途 汽 车 站 、 客 运 码 头 、 大 型 商 业 中心 、 大 型 文 化 娱 乐 场 所 、 旅 游 景 点 和 体 育 场 馆 等 建 设 项 目 , 应 当 根 据 规 划 标 准 确定配套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
第 八 条 城 市 公 共 汽 车 客 运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的 确 定 、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设 计 和 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第九条公共汽车站点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便于集散、换乘的要求合理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