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设市的城市
县城、镇、独立工矿区可参照本条例精神,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任务是:保证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美化市容,妥善处理废弃物,防止环境污染,制造文明干净的生活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国家现代化建设的进展
第四条城市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有维护和改善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五条各城市都要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规划,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
第六条各城市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开展“五讲四美”活动,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知识和管理法规,提倡 的思想道德,培养爱清洁、讲卫生的优良风俗习惯
第二章市容环境管理第七条沿街单位和居民,应当保持建筑物的干净,对残墙断壁要及时进行修整,不得在阳台、窗外和街道两侧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
第八条城市所有的广告、标语、画廊、招牌、橱窗等,要定期维修和油饰,常常保持干净、美观;设置大型广告应当经过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批准,其他广告必须张贴在指定地点
第九条各主管部门应当保持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讯、防空、交通等设施的常常完好和干净
第十条园林绿化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保持沿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的干净和美观
栽培整修作业遗留的渣土和枝叶,应及时清除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坚持文明作业,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建筑施工场地应当设置护栏挡板,残土废渣应当及时清运,竣工时应当清理和平整现场
第十二条对城市居民和近郊农村饲养家禽家畜,各城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管理办法,以维护市容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各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取缔违章建筑;影响市容观瞻者必须限期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