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权限及管理制度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法律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法律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处方审核法律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处方权规定1
1 在职各级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注册的医师均有处方权
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刚分配的医师在本院定科后经科主任同意并报医务科批准后方取得处方权
聘请外单位离退休的医师应经医务科对其资格确认后方予处方权
有处方权的医师应将签名留样备案后,方可以开具处方
备案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医务科与药剂科保存备查
2 无处方权的进修医师、规培医师、实习医师须在带教医师指导下开具处方,其处方由带教医师审签后才能生效
3 执业医师和药师经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法律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4 处方必须由医师本人书写,严禁先签好空白处方由他人临时填写药名、数量等
任何人不得模仿医师在处方上签字
5 药师有权监督医师合理用药,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药房应当拒绝调配
必要时,经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师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对违返规定,滥用药物者应及时报告
6 原从事临床医疗诊治工作五年以上,因工作需要调往医技等科室的卫技人员,可保留其处方权
7 麻醉科、放射介入治疗等已属临床科室范畴,可授于与本专业相适应的处方权范围
1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楚、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用双线划在错字上,并在修改处签名和注明修改日期
2 每张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