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 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进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XX 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 生。第三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 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批判教育或 纪律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公安、司法 部门处理。第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 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六条受纪律处分者,在处分影响期内(警告 6 个月, 严重警告 8 个月,记过 10 个月,留校察看 1 年),取消 其各项评优评奖资格、停发助学金,原则上不得享受各项困 难补助、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和列入党(团)组织进展对 象;在学业上的影响,根据《XX 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管 理实施细则》《XX 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 施细则》《XX 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制度执行。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 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二)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并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 轻违纪行为后果的;(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 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四)受他人威胁、诱骗而违纪的;(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第八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认错态度不好、无理纠缠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二)有意包庇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三)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四)屡次违犯学校纪律,经教育不改的;(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六)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阻碍调查取证的;(七)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八)组织或策划群体违纪行为;(九)给他人或学校的形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九条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 政处罚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处以拘役、管制、徒刑、徒刑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