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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教学督导管理办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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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学督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督导队伍建设,提高教学督导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督导工作在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育质量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学督导员由校长根据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在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三条教学督导组的主要任务是对全校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及教学工作状态进行监督、检查、评估、调研、咨询和指导。第四条教学督导实施应当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教学督导及教学管理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二章聘任第五条督导组成员由校内外专家组成,专家选聘以院系为单位,按学科推举,校外专家数量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督导组设组长 1 人,副组长 2 人,协助组长分管讨论生教学督导和本科教学督导。督导员分为专职督导员和兼职督导员,专职督导员主要从符合条件的校内外离退休的正、副教授中聘任,兼职督导员主要从符合条件的校内外具有副高以上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中聘任。第六条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二)教学经验丰富,热心教学工作,教学效果好,具有副教授以上任职资格;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教学改革意识,具有副高以上任职资格。(三)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化一线、深化学校、深化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四)年龄一般在 6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胜任教学督导工作。(五)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第七条督导员人选以自荐和推举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报校长批准。督导员每届聘期为 2 年,续聘不得超过 3 届。第八条聘任程序(一)自荐和推举。校内督导:具备条件的老师可以自荐,经二级学院、系、部(以下称院系)同意;也可由学校或院系推举,经本人同意,填写申报材料,报质量监控处。校外督导:由学校或院系推举,经本人同意,填写申报材料,报质量监控处。(二)审核。质量监控处牵头对参聘人员进行审核,提出建议人选,经主管校长同意后,报校长批准。组长、副组长从获聘的督导员中产生,由主管校长提出建议人选,报校长批准,人事处备案。(三)公示。学校将拟聘督导员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四)公布。学校人事处向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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