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 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进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学校相关文件,特制定本细 则。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用的新生,持录用通知书,按学 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 当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请假,但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2 周。未 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 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入 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1 年;对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伍后 2 年;对创业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1〜2 年。第三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 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用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 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规定进 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 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应先取消学 籍,然后按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第五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第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 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 放弃入学资格。第七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天内,到所在学院报到注 册。不能如期注册的,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应当 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课前,学生应当按学校 规定缴纳学费,然后持缴费凭证报到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 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本专业培育方案规定的课程和 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 册,并归入学籍档案。第九条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考核成绩合格 取得相应学分。第十条 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