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用户燃气安全管理专管员责任书甲方:鄂州市安泰天 XXXX 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法律规范我司对所属天然气终端用户的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在供气和用气过程当中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减少或杜绝燃气事故,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服务导则》等燃气法律法规和甲乙双方签订的供气与用气合同的有关规定,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1、甲方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
甲方因管道施工、检测、修理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 72 小时将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通知用户和燃气主管部门
暂停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36 小时
恢复供气时间不得安排在当日 22 时至次日 6 时之间
因突发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甲方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2、甲方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3、甲方对所属燃气设施进行每年不得少于 2 次的安全检查,并督促、指导和帮助用户及时消除潜在安全隐患
4、甲方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根据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5、甲方落实燃气管网设施巡检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地下燃气管网及其两侧范围以内的其他地下设施,并根据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责任范围(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居民用户的户内外燃气设施的运转、维护和更新改造等责任;甲方还应当根据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6、甲方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7、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根据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8、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