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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绩效工资绩效考核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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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绩效工资绩效考核律师点评【中人网提供案例】 张小姐是某公司的销售主管,月收入为:基本工资 1000 元、岗位工资 2300 元、交通补贴 200 元、住房补贴 300 元、通讯补贴 100 元。全勤的,全勤奖 100 元。另外,每月公司会根据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绩效考核不合格的,绩效工资为 0 元,绩效考核合格的,绩效工资为 1500 元,绩效考核良好的,绩效工资为 2000 元,绩效考核优异的,绩效工资为 2500 元。公司大多数员工的绩效考核成绩均在良好的范围。 2025 年 4 月—2025 年 3 月,张小姐的绩效考核均为良好,每月绩效工资为 2000 元。2025 年 4 月,张小姐怀孕,该月的绩效工资为 2000 元。2025 年 5 月,公司以张小姐怀孕需要休息、而销售主管工作需要劳累为由单方面调整张小姐的工作岗位为档案管理员并将其岗位工资及相应补贴和绩效工资均予以降低。 张小姐不服,公司遂以张小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了张小姐。根据公司的制度,员工超过半个月未能提供劳动的,绩效考核为不合格。拒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和调整的行为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本期问题: 1、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什么情况下允许调整呢?2、案件中,张小姐三期内的劳动酬劳按什么标准确定,应分别是多少,用人单位能否调整三期女职工的劳动酬劳,什么情况下允许调整呢?3、针对本案,用人单位如何既合法又能保护单位利益地管理三期女职工? 沈斌倜律师点评:一、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面调整三期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三期女职工,是指处于怀孕、产期、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法律法规(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对女职工的利益,尤其是“三期”间的利益保护是釆取最大化保护的政策的。企业不得任意侵害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依法保障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不能任意单方面调整三期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5、40 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三种:一是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三是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调整工作岗位。而三期女职工并不必定不胜任原工作岗位,因此,企业不能仅以怀孕、生产或哺乳为由,单方面调整三期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本案中,张小姐怀孕,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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