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主要职责1、切实履行公共卫生职责,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
2、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3、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法律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
4、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卫生服务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
5、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6、负责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婴儿及 5 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妇幼卫生服务及技术管理等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质量控制和汇总上报
7、开展妇女保健服务,包括青春期保健、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
重点加强心理卫生咨询、营养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等妇女常见病防治
8、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包括胎儿期、新生儿期、婴幼儿期、学龄前期及学龄期保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重点加强儿童早期综合进展、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心理行为咨询、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儿童保健服务
9、开展妇幼卫生、生殖健康的应用性科学讨论并组织推广适宜技术
10、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妇女儿童常见疾病诊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助产技术服务、产前诊断、产科并发症处理、新生儿危重症抢救和治疗等
一(县)级妇幼保健院 1
建筑规模 (1)住院床位数不少于 30 张;(2)保健用房面积不少于 800 平方米,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 45 平方米;(3)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5 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 6 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 30 平方米
人员配备 (1)专业技术人员在不少于 20 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