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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合同-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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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加 工 合 同委托方: (以下称“委托方”)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受委托方: (以下称“受委托方)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合称为“双方”)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此合同,以共同遵守: (1)委托方根据下列条件委托 加工干海参产品,有关产品订单将按本协议规定向受委托方发出。 (2)受委托方根据下列条件为委托方加工 干海参产品,有关产品将按本协议规定完成。 (3)委托方为 “ 传康 ”商标唯一持有人及享有有关产品专利权。 一、关于订单 (1)委托方必须提前 15 天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给受委托方落实订单数量、订单内容并明确交货时间。 (2)受委托方在收悉订单后,在三天内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向委托方确认订单。 (3)除非双方经过同意,否则在订单被受委托方确定接纳后,委托方不能中止订单而受委托方必须履行订单。(4)委托方必须最迟在受委托方开始加工前五天向受委托方提供订单所需的原材料及包装材料。 (5)受委托方收到足够及质量合格之材料日与成品出货日不少于 15 天(含周六及周日)。因原材料及包装材料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或延迟提供所需物料而造成停工或延其的一切损失由委托方承担。 (另:假如双方达成一致,由受委托方全权负责原材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需提前拟定协议一份。)(6)原材料及包装材料的进库(受委托方仓库)质量检验工作由委托方委派代表与受委托方质量负责人共同监督并确认。 二、关于加工及运输费 (1)由于委托加工产品属于季节性产品,价格波动大,加工费经双方同意,随行就市,根据情况作出调整。不在此合同内做出具体约定。待委托方有需要时,双方以传真件或邮件形成的书面文件为准。 (2)委托方将负责产品的验收工作、自行安排运输事宜、及支付相关运费和保险费。 三、关于付款及发票(1)双方确认订单后,委托方需先行支付受委托方 30%加工费,余款委托方在产品生产完成交付 10 内后全数汇至受委托方的银行账户。(2)受委托方必须在委托方付款之后三个工作日内按委托方要求开具发票。 四、工艺及产品标准 (1)产品的生产工艺由双方共同制定并形成书面文件,双方签字确认;(2)成品质量的判定标准:干海参执行 SC/T 3206;(3)委托方提供的各种原辅料、包装物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并确保采购自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五、有关知识产权、专利及商标的侵权责任 非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委托方或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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