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身体健康、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出生满一个月至 21 周岁的子女或其他有抚养关系的婴幼儿或青少年(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金额 第三条 小学教育保险金、初中教育保险金、高中教育保险金、大学教育保险金最低年领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婚嫁保险金最低领取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生活安定金最低年领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最高为 10000 元人民币。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季缴、半年缴、年缴及趸缴五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根据投保时与投保人的约定,承担以下一、二、三、四、五、六款所列保险责任中的任意一项或者数项: 一、小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6、7、8、9、10、11 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小学教育保险金。 二、初中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12、13、14 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初中教育保险金。 三、高中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15、16、17 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四、大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18、19、20、21 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五、婚嫁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22 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婚嫁保险金。 六、生活安定金(此款只供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投保时选择) 若投保人于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被保险人生存,保险人于保险单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生活安定金,直至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18周岁时止。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给付的生活安定金为全额的一半。 从事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