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做好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特制订本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第三条 事故分类。根据安全事故的发生的情形和导致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同,将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一)火灾事故。指燃烧失去控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因工伤亡事故。指员工在劳动过程当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 (三)交通事故。指造成车辆损坏,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的事故。 (四)设备事故。指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器、管道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或停产的事故。第四条 事故等级的划分: (一)火灾事故。根据国家相关制度规定,火灾事故划分为以下三类:1、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火灾事故: ⑴ 指一次死亡 5 人以上(含 5 人,以下同); ⑵ 一次重伤 20 人以上; ⑶ 一次死亡、重伤 10 人以上; ⑷ 受灾 30 户以上; ⑸ 或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2、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⑴ 指一次死亡 2 人以上(含 2 人,以下同); ⑵ 一次重伤 10 人以上; ⑶ 一次死亡、重伤 5 人以上; ⑷ 受灾 15 户以上; ⑸ 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的事故。3、不具备上列两项情形的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二)因工伤亡事故1 、轻伤事故。指受伤者因伤损失一个工作日以上但不构成重伤的损害事故;2 、重伤事故。指造成人体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伤的损害。包括下述情形之一: ⑴ 医师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⑵ 伤势严重,需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⑶ 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面积占全身三分之一以上的; ⑷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骨折),严重脑震荡; ⑸ 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⑹ 手部损害:大拇指轧断一节;另四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轧断一节;局部肌腱受伤引起不能自由伸曲或残废可能的; ⑺ 脚部受伤:脚趾轧断三只以上,局部肌腱受伤引起不能自由伸曲或残废可能的; ⑻ 内部损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的; ⑼ 其他损害经医师诊断认为受伤较重,可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讨论,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安全部门审定。 (三)死亡事故 ⑴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 1 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