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保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长春燃气(珲 XXXX 有限公司安全环保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管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日常管理。第三条 根据事故造成后果和严重程度,将事故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事故。第四条 各部门应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事故管理制度,根据本制度制定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原则、程序、职责与要求。第五条 公司设立 24 小时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事故报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公司鼓舞各部门和个人进行事故举报,安全风险部根据公司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快速进行处理。第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原则。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七条 公司安全风险部具体负责事故的接报上报、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或跟踪,事故结果的考核、监督与统计分析等工作。第八条 公司工会履行公司对事故管理的民主监督的职责,参加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对事故过程当中出现的各级领导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司事故的信访和举报进行受理。第十条 公司绩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将事故指标考核结果纳入各部门年终经营业绩评价体系。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对事故的发生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罚。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根据公司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发生的事故进行监督管理。第三章 事故报告第十二条 事故的发生后,事故的发生部门根据事故的级别,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施救,及时上报事故的发生情况,并根据事态进度,补报事故后续情况。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遵循逐级上报的原则,事故的发生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司主管副总和公司安全风险部上报。安全风险部在接到事故的发生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安全副总在了解事故的基本情况后,在规定的事故报告时限内向总经理报告。二级、一级事故的发生后,公司安全副总应同时上报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第十四条 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的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的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单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量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实行的措施;(六)其他应报告的情况。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