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本标准规定了发生交通、刑事、治安、火灾、工伤、工亡事故报告的规程,适用于处各部门。一、交通事故1、 一般事故由肇事者在 小时以内,以书面对单位领导、安全员报告事故经过和现场处理情况。安全员应了解车辆、人员、财产损失情况,并做出事故损失预测和初步认定后 小时内向处安委会报告,并通告保险公司。2、 发生重大事故或有人员伤亡,立即抢救伤者,并在肇事地区电话报告所在施工单位,单位应立即向处安委会领导报告。3、 重大交通事故由安委会于 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4、 设备科每月 日前向处安委会领导提供当月安全生产情况。二、工伤、工亡事故1、 职工工作时间受到意外损害,造成人员受伤(包括住院三天以内轻伤者),两天内向处安委会报告。2、 造成人员重伤,生命垂危或当场死亡,立即向处安委会报告,并于 小时内写书面调解检查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二)第一章总则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报告处理监督管理,加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章事故的概念及分类第一条、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适用本制度。第二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重大事故:(1)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万元以上(含 万元)的;(2)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 小时以上(含 小时)的;(3)造成人身损害后,人员因休假而影响 个工作日以上 ( 含 个工作日 )的;(4)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死亡的。第三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较大事故:(1)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2)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 小时以内的;(3) 造 成 人 身 损 害 后 , 人 员 因 休 假 而 影 响 个 工 作 日 以 上 , 个 工 作 日 以下的。第四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一般事故:(1)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万元以下的;(2)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 小时以内的;(3) 造成人身损害后,人员因休假而影响 个工作日以下的。事故已经发生,正在进行,并且损失在不断扩大的称为持续性事故,如失火、化学品泄漏等;事故瞬间发生,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