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与统计职工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积极实行预防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与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条例》得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1、项目发生员工死亡事故、3人以上重伤事故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必须立即向指挥长报告;指挥长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后,指挥长依法对事故报告负总责。根据如下程序进行事故报告:(1)发生一般事故,指挥长应向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逐级报至股份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安质环保部);(2)发生一般(初步核实情况不明)及较大(含)以上事故时,须由发生事故得集团公司安质部门、主管领导、主要领导核实事故信息后分别立即报告股份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安质环保部)主管领导、主要领导。(3)须在事发3小时内将事故信息报至股份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安质环保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超过3小时未报,认定为内部迟报。2、施工场地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实行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发生伤亡、重伤事故现场负责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实行必要措施,抢救人员 防止事故扩大。3、发生伤亡事故后,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得有关规定处理。4、发生安全事故,必须严格根据“四不放过”得原则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责任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5、事故责任依次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与无责任。将根据集团公司得有关规定与要求对事故责任单位与责任人进行必要得处罚;处罚方式与罚款金额按规定并经相关生产领导组核定批准后执行。6、事故发生与处理完毕后,根据有关规定与要求仔细填报安全事故报表,及时、准确上报。根据规定与要求写出事故报告、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得检查、主要领导与相关责任人得检查等一并上报。7、严禁在发生事故时迟报、虚报与隐瞒不报等现象,遇有此类情况发生,将对部门与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加倍处罚。若违反本制度,在伤亡事故发生后,故意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