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仔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目标管理,法律规范安全管理的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阔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兴趣,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国发[2001]311 号)、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国电总[2001]478 号)及《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电办[2000]3 号)的精神,结合我电力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奖惩贯彻“以责论处”、“重奖重罚”的原则,应坚持精神鼓舞与物资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方针。对仔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中做出卓越成绩和特别贡献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条公司每年从工资基金中列支 300 万元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的奖励,控股和代管单位根据公司的考核结果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从本单位列支。扣缴事故单位的工资基金亦纳入该基金。第四条公司安监部门负责公司系统安全奖惩的考核和奖惩工作。依据安监部门奖惩考核的结果,经劳资部门会签后由财务部门负责奖金的发放和罚款扣缴工作;行政惩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第五条本项规定适用于电力公司系统从事发供电、施工、修造、试验(含调试)的企业。其他企业参考执行。第二章奖励第六条年度安全目标奖1.公司实现国家电力公司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对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实现全年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对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发供电企业、电力施工企业、修造企业和试验单位年内实现与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中的安全目标,按附表 1 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上报国电公司给予表彰,申报表见附表 2。第七条千日安全目标奖凡安全生产记录达整千日的发供电企业、电力施工企业,按附表 3的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及其安全网络奖励,并在《电力报》上进行表彰。第八条安全生产特别贡献奖对在安全生产过程当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各单位可随时向公司申报奖励。1.奖励条件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隐患,避开了重大设备事故或设备损坏;有效地防止了人身伤亡事故;发生事故时由于积极抢救,有效地防止了事故扩大,使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提出先进的工作方法或合理化建议经实践效果突出等。2.申报审批各生产单位及公司各处室可按附表 4“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