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一、 为增强企业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安全素养,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所有从事建筑施工的人员。四、 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企业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每年参加建设部或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学习时间不少于 30 学时。2、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每年参加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时间不少于 40 学时。3、 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时间不少于 20 学时。4、 工人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训练学习时间每人不少于20 学时。5、 上述人员的学习成绩记录在安全教育培训卡上,成绩合格者方可上岗。五、 新工人入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一级、工程项目二级、班组三级安全教育、1、公司一级的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内容为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法律规范、标准和企业规章制度。2、工程项目进行第二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施工场地制度、现场环境、工程特点及存在不安全因素等。学习时间不少于 15 学时。3、 班组进行第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本工程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事故教训、本班制度等,学20 学时。4、 以上教育培训考核成绩作为录用先决条件。六、 变换工种的职工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拟到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环境、劳动纪律、技能训练,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变换。七、 特种工程(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操工、起重工、打桩和机动车司机、塔吊司机及指挥、起重司机,司炉工、爆破工及其他从事特别作业的工人、取得特种作业证的,仍然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一次,时间不少于 15 学时。八、 根据本制度,每年由劳资(教育、部门列出培训计划,进行培训教材和师资准备,并监督实施。九、 凡是经教育培训的人员考试不合格者应参加第二次学习(学习时间误工费和学费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