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分析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特征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是指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由于 Υ 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即:什?行为应负法律责任、谁应负法律责任和应负什?责任的问题。其特征为:1、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范 Χ 广泛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 λ、从业人员、中介机构。2、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是发生在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中的责任《安全生产法》第 2 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 λ 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由此可见,不是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不承担安全生产责任。3、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具备综合性《安全生产法》针对各种 Υ 法行为实行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直到刑事责任的方式,组成一个综合性的责任体系,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安全生产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安全生产的秩序。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λ、从业人员、中介机构等在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是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2、行为人有过错《安全生产法》第 4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 λ 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有序生产。假如行为人对 Υ 反安全生产法律法律规范的行为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Υ 法行为安全生产过程当中的 Υ 法行为包括积极的行为和消极的行为,《安全生产法》第 16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 λ 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4、损害后果行为人 Υ 反安全生产法律法律规范的不当行为应当造成对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的损害。当然,损害并不是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条件,假如行为人 Υ 反安全生产法律法律规范的不当行为尚 δ 造成严重后果,也应依法 予以处罚。三、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1、行政责任由《安全生产法》第 1 条规定可知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目的就是法律规范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由此决定了行政责任是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安全生产法》第 77 条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 Υ 反安全生产法律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安全生产法》第 79 条规定对中介机构 Υ 反安全生产法律法律规范的行为可以做出收 Υ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