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工作规程附件深圳海关稽查审核工作规程( 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海关稽查依法行政, 法律规范稽查审核工作, 提高海关稽查工作质量, 根据《海关稽查操作规程》、 《海关稽查审核工作暂行规定》, 结合关区实际,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审核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审核稽查组认定的事实, 审核证据材料和稽查程序, 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审核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能够证明审核认定的事实、 程序完备合法、 法律法规适用正确、 处理意见合法、 稽查文书表述法律规范
第四条稽查审核工作实行分级审批, 重大、 疑难、 复杂的稽查事项集体审核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审核人员原则上应当由具备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 从事海关稽查业务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原则上审核人员不得由稽查组成员担任
第六条审核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主动申请回避, 被稽查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被稽查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次稽查有利害关系; (三)本次稽查的稽查组成员; (四)有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审核关系的
回避由审核人员的上级领导决定
上级领导发现审核人员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应责令其回避
第七条审核人员违反海关廉政规定, 根据《海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根据海关总署《违反海关执法和廉政纪律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审核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清正廉洁, 依法行政, 秉公执法, 维护海关执法形象, 成绩突出的, 应当予以表彰、 奖励
第二章审核岗位设置及职责范围第九条稽查处、 隶属关( 处) 设立审核岗位, 负责稽查审核工作
稽查处设立审核岗位, 负责关区稽查审核职能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隶属关( 处) 在稽查科设立审核岗位, 负责本关( 处) 稽查审核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条稽查处和隶属关( 处) 设立稽查集体审核小组, 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