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 精神病;司法鉴定;法定程序;犯罪;管理 近几年来,我国相继发生了数起轰动全国的有关“精神病”犯罪的重特大事件,马加爵校园特大杀人案、邱兴华陕西“7·16”特大凶杀案、“2·25”东风广场特大车祸案、“12·28”佛山灭门惨案等等,都把“犯罪”与“精神病”联系在了一起
法律界和医学界诸多专家学者为此各自从不同的专业角度阐述自己的不同观点,有些方面出现争议很大
焦点问题在于犯罪者是否该做精神病鉴定,以及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已经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
当我们接受司法精神病鉴定委托后,在鉴定过程中,同时注重法学要件和医学要件,做出了无数赢得社会认可的鉴定结论
本人结合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就司法鉴定的启动权、鉴定前后司法程序、涉案精神病人的责任判定以及管理治疗等方面谈谈个人的思考和看法,供大家探讨
1 司法鉴定的启动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根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五章规定,“司法机关是委托鉴定的惟一主体”
在我国现行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体制下,申请人的鉴定申请并不一定能够启动鉴定程序,其决定权在司法机关
立法并未给予当事人鉴定程序的独立启动权
我认为这不利于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有悖于控辩平等原则
法律不应排除当事人自己或其监护人选择鉴定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可以因举证需要而委托鉴定,也有权通过鉴定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这也是增强控辩双方对鉴定程序的参加能力,法律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树立司法鉴定结论公信力的一条有效途径
2 精神病人犯罪应明确定性 法律设定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开行为人再次犯罪,为避开行为人再次犯罪、惩处肇事者和警示他人,刑法规定了追究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处罚
但是,对精神病人等特别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