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访法学的问题立场——兼谈“论题学法学”的思考方式 内容提要:法律体系本身不可能如概念法学所想象那样是一个公理体系,即使建立起一个法律概念的逻辑演绎体系也是十分困难的
法学有自己的“范式”,这些范式就是法律共同体经过多年的法律实践积淀而成并通过职业教育传授的基本法律理论、法律信念、法律方法以及法律规范标准等等
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格,法学是“提问辩难”之学,对话论辩之学,或者“辩证推理的学问”
法学的 “个别化的方法”,就是“情境思维”和“类推思维”的方法
在此意义上,法学乃是论题取向的,而不是公理取向的
假如法学家放弃建立纯而又纯的法律公理体系之梦,而将法律体系看作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那么将论题学的“片段性的省察”与公理学的演绎推理方法结合起来完成法律的体系建构和体系解释,也不是完全不能考虑的
但这只是一种设想,真正要实现这个设想,还需要论题学与逻辑学各自进展自己的理论,使两者的分析技术均达到结合所要求的必要和充分的成熟条件
关键词:法律公理体系,论题学,实践知识,情境思维 一、法律公理体系之梦 体系思维对职业法学家有一种诱惑的力量
近代以来,由于受到欧洲理性主义哲学传统的影响,法学家们对公理体系思维抱持某种近乎拜物教式的信念,认为:法律内部应当有某种前后和谐贯穿的体系,所有的法律问题均可通过体系解释予以解决[1]
建构概念清楚、位序适当、逻辑一致的法律公理体系,对于所有的法学家都有难以抵御的魅力
道理很简单:假如法学家能够将法律体系的各个原则、规则和概念厘定清楚,像“门捷列夫化学元素表”一样精确、直观,那么他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千百年来一直困扰专业法律家的诸多法律难题
有了这张“化学元素表”,法官按图索骥,就能够确定每个法律原则、规则、概念的位序、构成元素、重量以及它们计量的方法,只要运用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推理来操作适用规则、概念,就可以得出解决一切法律问题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