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第一章 开工(仓)签证监理实施细则
2 第二章 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 建筑材料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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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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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土石方明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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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土石方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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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砌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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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护坡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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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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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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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吹填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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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开工(仓)签证监理实施细则一、总 则1
1 为法律规范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围区输土工程项目开工(仓)签证的办理,特制定本细则
2 本细则适用于本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开工申报
二、单位工程的开工申报2
1 流程 2
2 施工单位应于单位工程开工前 14 天,向工程监理部提交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3 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时,至少应提交如下附件:① 测量基准点的复测成果;测量控制网的成果;轴线及控制点放样成果
② 该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4 测量控制网的成果、测量基准的复测成果、轴线及控制点放样成果,应按监理工作规程之三《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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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① 工程概况;② 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