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本项目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9〕171 号)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建设期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工作。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第四条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问题均有权向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湖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或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第五条依法追究对工程质量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六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坚持积极配合、谨慎从事、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并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仔细自查自纠,吸取事故教训,依据确定的措施,积极整改到位。第七条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铁道部及湖南省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规定。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一)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及以上;(二)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一)直接经济损失 5 万元及以上,10 万元以下;(二)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大事故:(一)直接经济损失 1 万元及以上,5 万元以下;(二)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一)直接经济损失 1 万元以下;(二)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第十三条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但未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影响,且施工单位自行整改到位的,属工程质量问题。第十四条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按《铁路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