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伐利亚汽车工厂(BMW)股份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一中行初字第 314 号 原告巴伐利亚汽车工厂股份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慕尼黑 807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贝特•舒尔库斯和约衡•福尔克摩尔博士,分别为首席法律顾问助理和商标部主管
委托代理人韦庆文,北京思创毕升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刘明华,北京思创毕升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9 号银谷大厦 10-12 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霞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申诉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柴爱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汕头市澄海区锦江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洲畔莲花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杜瑞丰,总经理
委 托 代 理 人 杜 瑞 玲 , 女 , 汉 族 ,1963 年 8 月 25 日出生,汕头市澄海区锦江玩具实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丹霞庄西十一幢 601 房
委 托 代 理 人 林 映 州 , 男 , 汉 族 ,1958 年 6 月 10 日出生,汕头市澄海区锦江玩具实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广东省汕头市丹霞庄中 24 幢 603 房
原告巴伐利亚汽车工厂股份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XX 年 6 月 1 日作出的第7203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 20XX 年 2 月 16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汕头市澄海区锦江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 20XX 年 5 月 19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宝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庆文、刘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