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明行为促进管理条例目 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文明行为法律规范第三章支持与保障第四章实施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提 升公民文明素养与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遵循以人 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突出重点、统筹推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 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积极做好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并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和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 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文明行为法律规范第八条 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纪守法、明礼尚德, 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等文明行为法律规范,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
第九条鼓舞下列行为:(一)见义勇为;(二)紧急救助;(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四)慈善公益活动;(五)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提倡下列行为:(一)友善待人,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二)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者,珍惜劳动成果;(三)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活动,自觉抵制邪教;(四)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