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师范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 XX 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或“我校”) 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 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36号 ) 、 《 XX 省 行 政 事 业 性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 ( X 财 资 字〔20XX〕2144 号)、《XX 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 法(修订)》(X师校字〔202X〕2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 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 态而能为我校制造价值的资产,主要包括:(一)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包括各类标准、产品、技术、 工艺、配方、方法、材料、设计等)以及技术秘密、商业秘密
(二)土地使用权
(三)商标权、校名和校誉
已注册的各类商标;2
校名和图形、校标和图形、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3
以学校声誉开展的联合办学、招生等事项;4
有声望的重点单位或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5
学校冠名权;6
直接和间接拥有的各种服务标记等
(四)著作权(含学校出资开发的软件)及其邻接权(主 要指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和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法律规范 汇编等)等
(五)通过购买、协作、合作和接受捐赠、调拨等方式取 得的其他无形资产
(六)特许权,主要包括通过政府行政许可方式猎取的某 些特许业务的资质,或者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 以及各类招生特许权
(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享有 或持有的其他无形资产
第三条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 整;法律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监督经营性无形资产保值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