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进口法律问题讨论 [摘要]:长期来,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理论,成为禁止平行进口的依据。但目前由于对权利用尽原则的认同和运用,普遍认为,知识产权所有人在首次售出产品并获利润后,没有理由再阻止产品的进一步流通;同时,随着自由贸易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展进程,消除利用知识产权等设置的贸易壁垒已成为各国的一致呼声,因此,平行进口须获得应有的法律地位。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中也将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平行进口问题,由此而来的法律争议也将增多,立法和司法部门必须及早准备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平行进口,法律争议,法律调整 一、问题的提出 商品平行进口是一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贸易问题。有关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在国际贸易领域和知识产权保护中长期争论不休,未有结果。所谓“平行进口”也称作“真品输入”、“平行贸易”,是与垂直贸易相对应的概念。垂直贸易是指根据垂直方向进行的商品经销活动,其销售方式是依此向本分支网络内下一层次的经销商供货,最后出售给消费者。平行贸易是指产品的制造商或供应商将产品投放市场后,获得产品的经销商向不同分支网络的商家或消费者转售商品。当分支网络是以不同国家划分时,这种转售就成为平行进口。例如,甲国的经销商将直接从制造商处购买的某种产品再出口转售到乙国,与乙国直接从制造商处进口该产品的经销商进行竞争。在这种情况下,甲国的经销商将产品再出口到乙国的行为,与制造商自己将产品直接出口到乙国的行为相比较,就是一种“平行进口”。又如,中国的甲公司是德国某品牌啤酒在中国大陆的独家代理商,该品牌啤酒同时也向香港地区出口。现中国的乙公司通过香港的进口商购得一批啤酒并转销到大陆。这样,在中国大陆市场就形成了甲乙两家公司同时经营同一品牌的德国啤酒的局面。在这里,乙公司进口同一牌子啤酒的行为即为“平行进口”;乙公司即为平行进口商,亦即第三者。可见,“平行进口”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从商品经销关系看,在进口国已经存在一个具有独家销售权的经销商,而市场上却出现了两个以上经销商同时进口经销同一商品,各家经销的商品是由同一个海外出口商制造或供应的。第二,从商品情况看,平行进口的商品是合法制造并合法使用商标的真品,即正宗货。而不是假货、冒牌货。第三,从价格上看,在进口国,同一商标商品由商标权人或独家经销商经营,价格较高。而进口转售的商品价格较低,容易占领市场。第四,平行进口的商品存在某项受保护的知识产...